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黔府函〔2022〕81号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呈请审定〈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的请示》(黔环呈〔202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由你们按程序予以公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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