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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推动环责险向全流程风险管控转变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7-09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许多地方将环责险纳入了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之际,回顾、总结地方关于环责险的立法及实施情况,有利于提炼经验,更好地推动这项制度走向深入。


地方性法规关于环责险的规定及实施情况


笔者梳理发现,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环责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在高风险行业、领域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即属于高风险行业、领域或者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环责险。二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中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购买环责险,以降低环境风险、提升防范能力。其中,既有生态环境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如《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也有针对某个区域、某个环节、某个环境要素的特殊性法规,如《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是在金融等领域的法规中规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等。


近年来,地方性法规在推动环责险落地方面主要有以下做法,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政府规章、政府部门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程序和规范,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并加大执行监管力度。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专门规定“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投保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力保障和促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的执行。


采取公布名单督促投保、财政补助激励投保等措施,促使生产经营者执行法规。今年2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度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公布753家应当投保的企业名单。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委会要指导督促应当投保的企业通过“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服务系统”投保或披露投保信息。因关、停、并、转、更名等原因需对已公布的投保名单进行调整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委会应及时填写调整情况说明表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除了结合监管手段促使应当投保的企业及时、按要求投保之外,一些地方还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帮助企业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风险防范等工作,从而有效降低本地环境风险。比如,2025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发布《关于海盐县2024年度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财政扶持资金的兑现公示》,对购买环责险的45家企业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两万元。


检察机关依照职责监督行政部门、企业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审判机关依照职责维护环责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浦东新区检察院反映,部分环境高风险企业没有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购买环责险,与法规“应保尽保”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浦东新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及时投保。行政机关积极响应,采用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投保,取得明显成效。


环责险要从注重事后赔付向全流程风险管控转变


生态环境法典在环责险制度设计上统筹此前有关法律规定,兼顾“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其中,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效实施,将对环责险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相关地方和部门也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环责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出台鼓励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激励政策。“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有条件、有财力的地方出台实施保费补贴等激励政策提供了依据。虽然这一规定也写入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但当时一些地方认为这一规定是倡导性的。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提升,规定中“鼓励”的内涵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各地区基于区域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的总体需要,对投保企业进行合理的补贴,有利于在一定阶段内减轻投保企业的经济负担、强化投保企业的道德义务,促使其拿出更多精力、投入更多资源用于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监管力量将聚焦强制投保制度的落地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了涉危废等环境高风险单位强制投保环责险的义务。此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部分地方已经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落实,一些地区立法、司法机关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执行。生态环境法典将进一步形成“硬约束”,促使相关部门、机构依职责督促、引导相关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同时,从以往的实践经验看,有些地区结合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并制定配套政策,可以依法扩大本地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形成“国家底线强制+地方特色强制”的双层强制体系,并采取更加有力的手段,有效解决环境高风险企业应保不保的问题。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快推动保险产品及服务逻辑的升级。过去,在环责险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及地方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统一,市场上相关产品在保障方面存在的差异也较多,通常以保障突发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市场上环责险的相关产品也将进行一轮全面更新,以更好地与法典规定进行匹配。除原有的保障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将生态环境功能丧失的损失、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的损失、修复与清污费用、调查评估及防范费用等纳入保障范围。此外,渐进性、累积性环境污染损害也需要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以弥补过去只保障突发环境污染的短板。


从保险的服务逻辑角度来看,未来环责险的服务将从注重出险后的赔付,向全流程的风险管控转变。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污染者的防治主体责任,从而进一步要求保险机构必须从单纯的“事后赔付”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修复”的全周期风险减量服务转型。这就意味着保险机构要在承保前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在承保后为投保企业提供免费的隐患排查等服务,真正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环境风险。投保企业也要重新认识环责险在出险后承担赔偿的作用,更加看重投保附带的事前预防服务,更加主动运用保险手段防范风险。


监管力量和保险市场将形成分工合理、同向发力的良性互动机制。过去的工作中,政府推动发挥了极大作用。生态环境法典开始实施后,由于强制投保的规定,政府要从引导投保转向监管企业是否投保。同时,生态环境法典能够有效推动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协同治理体系。比如,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共享平台,生态环境部门更新投保企业相关信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风险预防等服务,实现双向数据互通,企业投保记录、隐患排查记录、出险理赔及违法处罚等信息全链条可查。同时,在司法机关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可借助核查企业投保情况,采用保险公司理赔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有效证据,形成“行政监管—保险风控—司法追责” 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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