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治理措施的有效性。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正式出台,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守牢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提供了刚性遵循。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快速发展,全国8600余家机构构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绝大多数监测机构能够坚守职业操守,保障了监测数据的可靠性。然而,随着机构数量激增,“内卷式”竞争加剧,个别机构抛弃责任与法律的底线,为了追逐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乱为。这不仅扰乱了监测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公平性和公信力,更让生态环境治理决策失去了可靠依据。
《补充要求》精准直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监管痛点难点,凸显了问题导向的治理智慧。23条具体规定层层设防,构建起全链条、立体化的质量管控体系。比如有的监测机构缴纳社保的员工数量与巨大的业务量不匹配,从而引发数据造假乱象,《补充要求》明确了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的底线要求,并对其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在岗时间做出细化规定。又如针对监测机构删改采样及实验室分析数据,导致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补充要求》明确专用仪器设备应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再如发生数据造假行为后,追究责任时,针对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线员工之间职责模糊、相互扯皮等问题,《补充要求》规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明确不同岗位监测人员的责任。
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支援力量和同盟军,落实好《补充要求》各项规定,是促进监测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所需。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守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底线,需要监管部门与监测机构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把各项要求抓深抓细抓落地。
对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工作思路,对于设备相对完善、管理措施较为完备的,要鼓励建成模范型机构;对于监测能力总体偏弱的,要因机构制宜,研究制定“一机构一策”,多维度重点帮扶;对于监测能力一般的,要引导它们对标先进,查缺补漏、扬长补短。另一方面,要核实监测机构所配备的人员、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是否达标,更要严查内部管理方面“软件”是否管用。从以往监测机构违法案件来看,“软件”漏洞往往是造成监测行为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甚至弄虚作假的主要根源,因此要系统查看监测机构的监测业务管理体系是否全面、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完善。
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属地监管情况,还可以研究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创新举措。比如为规范外地监测机构跨区域采样和送样行为,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外地监测机构在属地作业时,适时开展业务指导与帮扶,促进跨区域监测行为有序开展。
落实《补充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广大监测机构。要将相关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监测机构首先要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将《补充要求》内化为行动自觉。数据造假或许能换来短期利益,但一旦东窗事发,必将面临声誉扫地、市场出局等严重后果。同时还要摒弃得过且过的将就心理,落实《补充要求》各项规定,不能搞碎片化、短期化执行,更不能降低标准、敷衍了事,而要统筹全局、长远谋划,保持落实的全面性、系统性、深入性,这样才能保障监测机构能力不断攀升,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补充要求》注重与现行要求的衔接,明确采取“新机构一步到位,老机构自然过渡”的方式施行,既保证了政策的严肃性,又为现有机构留出了合理的整改空间,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温度。对于现有的监测机构来说,不要观望等靠,要主动对照规定要求,逐条分析自身存在的短板和问题,拿出整改具体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形成整治提升方案,以务实举措尽快将《补充要求》深度融入工作实践中。当然,有能力的监测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建设发展情况,创新和深化更多管理措施,自觉做“加分题”。比如有的监测机构采取采样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措施,通过内部约束与严管,促进监测行为更规范、更严谨。
生态环境监测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技术支撑。《补充要求》的施行,不仅是对监测市场的一次规范整治,更是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监管部门从严履职、精准发力,监测机构守正笃行、规范经营,共同将政策要求转化为治理实效,才能让每一组监测数据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