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先后参加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厅党组政治巡察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调查,无论是核查、督察、巡察还是调查,都是对公职人员从被动履责向主动担当转变的督促。特别是环保问责,既是“治已病”的利器,也是“防未病”的预警机制,是推动实现生态治理从“督压力”到“内生动力”的转化。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审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时强调,要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从责任制角度来说,就是要落实有职必尽责、失职必追责。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没能把“牛鼻子”牵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缺失。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责任落实存在结构性漏洞。个别地方责任链条或框架存在问题,导致责任落空、执行失效或问题反复出现。有的横向缺位,在政策法规管理等方面不协调或不均衡,如有的地方部门在长江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治理等工作中履职不力,反映出职能部门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责任链条上的缺位。有的纵向断层,地方政府部门站位不高,“大环保”意识不足,部分干部缺乏主动作为,推进重点任务拖沓,一些基础工作做得粗放。
二是制度机制流于形式。尽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被反复强调,但个别地方仅停留在文件层面,未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机制,存在责任空转现象。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拈轻怕重,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跨部门协作不到位,存在各自为战和互相推诿现象。个别部门面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领域,自己管不好还不愿别人管,甚至不让人家提意见建议,暴露出协同机制中的问题。
三是执行过程表面化。在追责问责过程中,个别地方行业内环保问题突出,但仅通过“通报批评”等轻处理方式应对问题,未触及根源。同时,问责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界定模糊,影响政府公信力。个别地方党委政府未能细化考核机制强化问责,未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任、奖惩挂钩压实责任,问责的实际效果不好。在问题整改过程中存在责任划分模糊、细则要求不明确、监督验收不严等问题。在落实自查过程中不是从严律己,而是蜻蜓点水、得过且过,如个别地方污染问题长期未解决,与党委政府重视不足关系密切。
四是形式主义与执法困境。个别地方对污染问题搞“影响发展论”“行业特殊论”,习惯于“打太极”找借口,存在“四风”问题。有的喜欢搞“虚晃一枪”,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个别基层部门甚至“通风报信”,工作组来了就通知企业停工,工作组走了再通知复工,精力不放在如何提高治污效能上,而是放在如何“不让上级查到问题”上。个别地方对精准治污认识不深,理解不透,误伤合规企业,挫伤其绿色转型积极性。
个别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履职尽责问题既暴露了治理短板,也反映出当前个别地方责任体系的不完善不严谨问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牛鼻子”责任制落实到位,需要建立自查、排查、检查、巡查、督查、倒查“六查”联动机制,构建“监督—整改—预防”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强化党政“一把手”牵头机制。要通过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责任清单,确保党政“一把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效履行督导和管理职责,形成层层落实、环环相扣的领导体系。党政“一把手”要把驻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主责主业,做到事必躬亲、主动出击。可采取领导包抓、专班跟进模式推动跨部门协同治污。发挥“关键少数”引领作用,地方“一把手”需亲自部署,通过以上率下破解跨部门协同难题。
强调政治监督“一岗双责”落实等关键点。推动政治监督和业务监管相贯通,紧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跟进监督。在政治监督强化责任传导上,开启精准化监督模式,有效压实“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党组(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班子“一岗双责”的“四责协同”。充分发挥纪委监委作用,围绕经济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紧盯纪委监委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核心职能履行、攻坚克难任务等强化监督,如将长江大保护等有关重大生态环保工作纳入政治监督重点,通过建立监督台账、细化具体事项,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建账、查账、销账”管理闭环。
通过高压问责形成震慑效应。细化规范追责问责工作流程,通过制定详细的问责方案,明确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内容和步骤,保持问责的严肃性。实行多部门联动协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追责问责联动协作机制,确保追责问责工作有效实施,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与追责倒逼整改等行动,公开通报追责问责情况,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各级部门对环保问责的思想警觉,从而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自觉,强化“失责必问”的刚性约束。优化考核与激励机制,将环保成效与干部晋升挂钩,避免“重问责、轻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