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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急需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
来源: | 作者:运维分会 | 发布时间: 2026-01-28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美丽中国,构筑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与目标。加速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的实施工作 ,则是达成上述目标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抓手。这一举措的推进,对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众环境权益至关重要,具有深远意义。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法律基础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顶层设计已经非常明确。早在2006年,国务院便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进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广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内的各类责任保险。随后,各省市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出台了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3年1月21日,原环境保护部与国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设计要求、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等内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的试点工作正式被提上了推进的日程。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中,再次强调了“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22年6月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环强险由试点阶段全面进入实施执行阶段。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2023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客观且精准的阐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加速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尚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换言之,在总体安全可控的态势下,我国生态环境正面临结构性与突发性并存的多重风险压力,生态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当前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产生必将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因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环境风险防控工具,通过“企业主责+保险托底+政府监管”的协同机制,在强化企业环保责任、分担社会环境风险、保障生态修复等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推动其全面实施已势在必行。


首先,从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层面考量,积极推动实施和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的主要来源,理应承担首要治理责任,然而,传统模式下“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仍然存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就是通过将环境风险转化为可量化的经济成本,倒逼企业主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和机制。为了降低环境风险,企业将积极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也有助于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速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从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角度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这相当于为企业引入了专业的第三方风险监督机制,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机构能够迅速提供赔付资金支持,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治理,避免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扩大化。环境污染事件往往导致巨大的生态环境和财产损失,单靠企业自身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容易陷入“企业破产、受害者索赔无门、政府兜底”的三重困境。相较于企业自行承担或政府事后追偿的模式,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资金赔付更为及时和稳定,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无力应对的困境,保障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会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举证难、索赔周期长、企业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通过将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大大简化了索赔程序,缩短了索赔时间,提高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和效率,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环境治理体系创新角度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和金融手段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创新。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监管的单一模式,通过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将环境风险评估、事故预防、损失赔偿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政府监管、市场驱动、企业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


当前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行机制的难点痛点


当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结构性的问题,如上位法立法滞后、政府监管部门协同不力且监督缺位、环境风险评估及排查体系不健全、社会及市场认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亟须弥补短板,积极推进。


其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执行的专门法律,仅依靠各地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来推动落实。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此规定使用的是“鼓励”而非“应当”,从法律层面而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强险)是企业自愿行为,不具备普遍的法律强制性。此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由于尚未正式落地实施,致使此险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强制效力不足,“强制”属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位法立法滞后。在实践中,常陷入“名义上强制,实际上自愿”的尴尬境地。


在这里,笔者将同为国家推行的保险功能相近的强制责任保险,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做了比较,其法律效力的差异性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在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法律责任:“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责险强制执行的最高法律依据,实施的上位法完备。 2025年3月,由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于联合修订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安责险投保范围、保障内容、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管理等所有实施细则,是安责险制度执行的“操作手册”。与安责险实施的强制性相比,环强险实施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性就弱化了许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法条中,也无对未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罚则。


其二,由于从上位法法律层面而言,目前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强险)的要求是自愿行为,不具备普遍的法律强制性,因此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一方面,部分企业对环境风险认知不足,怀有侥幸心理,认为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低,投保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即便投保,也因理赔流程繁琐、相关证明材料获取困难而放弃理赔,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对投保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由于缺乏专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团队,既难以精准厘定费率,也无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指导,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其三,由于环境污染风险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等特点,对保前、保中和理赔过程中的环境评估技术要求极高,但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保前、保中和理赔阶段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保险公司难以获取企业排污数据、历史污染事故等核心信息,同时,企业为降低保费可能隐瞒风险信息,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费率厘定要么过高增加企业负担,要么过低让保险公司面临亏损风险,且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害范围不仅包括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还涉及生态修复费用,定损难度较大。


其四,监管部门之间协同不足,沟通不畅,金融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企业排污数据、违法处罚记录等,难以实时同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无法精准评估企业风险;保险公司的投保企业名单、理赔数据,也无法及时反馈给生态环境部门用于监管,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市场动态,生态环境部门侧重企业污染行为监管,却难以约束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和理赔行为;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保险机构,却不熟悉生态环境管理专业知识,易出现监管漏洞,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实施的有效途径


为有效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保险机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协同合作,从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监管体系、市场机制等多个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各地环强险工作得以真正落实。


首先,应尽快修订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突出其“强制”特性,并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未保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从上位法层面,将环强险的法律地位提升至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同等水平,确保环强险制度“强制”执行有法可依。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多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在实施过程的职责分工方面,应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政策协调和执法联动。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的日常监管与排查,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等共享给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经营行为的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完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司法救济程序,为受害者通过保险机制获得赔偿提供司法保障。此外,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投保、脱保、骗保等行为,确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运行。


第三,理解和实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环强险)制度,应结合绿色金融理念,从绿色金融的高度来设计并保障环强险制度的施行。环强险本身就具备绿色保险属性,一方面,借助强制污染企业投保环强险这一绿色金融工具,可减轻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进行赔偿时的实际损失,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将对社会的影响降至最低;另一方面,引入保险概率概念和赔偿杠杆,在减轻被保险人负担、最大程度赔偿受害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还能促进环保绿色可持续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在设计和保障环强险制度时,应充分考量绿色信贷在环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保障与制约作用。对于应参保却未参保的高危企业,严格来说,其资产一定属于高风险资产,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破产。从绿色信贷角度,金融部门应对这类企业的高风险资产,限制贷款或取消贷款。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如对投保企业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特别是对于积极投资环保设施、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且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提高补贴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其投保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投保或虚报、瞒报环境信息的企业,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等,形成有效震慑。此外,税务部门可研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环强险的运营。


还应配套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制定科学、统一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设计并建立高效的环强险运行平台,为保险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撑;明确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共享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可靠依据。保险机构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既懂保险业务又熟悉环境科学、环境法律、环境工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环境风险评估、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专业能力。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和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的保险条款和灵活的保障方案,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加强与环保技术服务与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构建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增强风险评估和事故处置能力,为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咨询、环保技术推广等增值服务,助力企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此外,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行业协会培训、社区宣传等多种传媒渠道,广泛宣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与接受度,增强企业的投保自觉性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


鼓励各类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对应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是有效实施环强险制度的前提保障,健全完善各相关部门监管协作与执法联动机制是有效实施环强险制度的有力支撑。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机制运行的积极尝试


尽管当前在环强险制度实施进程中,受到上位法立法滞后、政府监管部门协同不足及监督缺失、环境风险评估及排查体系不完善、社会及市场认知不足以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但各地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发挥地方优势,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环强险的实施工作。


安徽省在省金融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的支持下,为深入贯彻国家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与绿色转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助力安徽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2025年11月28日成功举办了“安徽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宣贯暨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此次会议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中华环保联合会安徽省办事处承办。


会议以“防控环境风险,赋能绿色转型,护航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旨在立足安徽生态治理、企业绿色转型与绿色金融创新需求,精准解读环强险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攻克企业转型及金融服务中的痛点难点,推动绿色金融与生态环保、企业转型深度融合,搭建政企银保多方协同平台,以进一步推进环强险制度实施为契机,共同探寻生态环保与绿色发展的新路径。


此次会议邀请了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别涛等五位专家学者,围绕“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从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绿色金融等多个维度,剖析了环强险政策的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直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并予以指导。


来自中华环保联合会各省办事处代表、安徽省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绿色金融领域专家、化工、冶金、制造、能源等重点行业企业代表、保险机构及金融机构代表,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记者等约120人齐聚一堂,共同商讨绿色发展大计。


会上还介绍了“环强险”全国应用平台的核心功能。这一平台提供了“环强险”投保出单、隐患排查、出险理赔等全流程线上服务,为“环强险”的数字化、规范化推进提供技术支持。


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对于进一步推进环强险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搭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纽带,助力构建完备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为美丽安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推进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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