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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机制创新,推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8-26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统一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赋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理解和落实还不到位,让“统一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其办公室(环委办)多设在生态环境部门。当前,个别基层环委会议事协调机制存在运转不畅的问题。环委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既无专门编制,也无专项经费,权威性不足。部分县直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以环委办名义部署的工作不重视、不理会,有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协调甚至沦为“求人办事”。

压实各职能部门责任缺乏刚性抓手。部门责任清单制度虽已写入生态环境法典,但在基层实践中,囿于部门职责差异较大的客观现实,一些地方并未建立对环委会成员单位的实质性考核机制。无考核则无压力,个别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时存在“自说自话”的问题。例如某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中,仅以建成两个农药废弃物收集点作为年度工作成效上报,对长期存在的包装废弃物乱丢乱扔问题却视而不见。因缺乏刚性手段,当地环委办明知问题所在却难以有效督促。这种监督乏力,使得“统一监督管理”在责任传导中容易出现“中梗阻”。

此外,有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存在“职责画地为牢”的倾向,对相关部门的职责领域习惯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乏主动介入和持续跟踪意识,导致监督管理长期缺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机制创新,将“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首先,探索推动环委办实体化运作,让“统一”有权威。例如山东省新泰市、临沭县等地创新实施环委办实体化运作,从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联席会商,设立综合、督导等职能科室,确保“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实体化后的环委办如同党委政府的“督察室”,其发出的指令不再是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建议,而是议事协调机构的统筹调度,权威性增强,从而有效破解了基层协调难的困局。

其次,建立职能部门述职评议制度,让“监督”有抓手。可借鉴人大监督的思路,推动建立环委会成员单位年度述职评议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一把手”依据责任清单登台述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评议。例如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已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年两述”和“责任传导—任务分解—工作落实—成效检验”的闭环管理链条。这一制度将各部门生态环境履职情况从“幕后”推向“台前”,把“软任务”变成“硬评议”,为压实各部门生态环境责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武器。

第三,制定联动监管计划,让“管理”更主动。生态环境部门可牵头构建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领域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抽查模式,按比例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领域的真实状况进行实地核查。例如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推行的“计划式”执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开发的“三三统筹”工作平台,都为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和问题闭环管理提供了制度与技术支撑。通过联动监管,不仅能及时发现各部门的履职短板、有效防止“整改过关”后的问题反弹,更能倒逼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

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对生态环境部门而言,“统一监督管理”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建议各地以环委办实体化、述职评议制度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为突破口,加快机制创新,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统分结合”监管体制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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