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指出,此次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部署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办法》提出,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建设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 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90%。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划(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